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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退伍军人政策梳理退役保障篇 1、退伍军人每月补贴1200元; 2、退伍老红军,每年可领取五万元左右补助; 3、残疾退伍军人,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补助,除获得正常退伍补贴外,每个月额外等到550元补贴,曾参战的军人每月补贴600元; 4、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5、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6、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7、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 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 8、农村退伍军人的老年补贴,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 军人抚恤优待篇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抚恤优待对象以及优抚对象,总共包括以下15类人群: 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军人、在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至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补助标准上提高10%,由每月补助标准2000元提升到2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500-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50-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退伍就业创业篇 今年国家将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培训,通过完善高职院校考试办法,鼓励更多的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报考,做好退役退伍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4、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5、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7、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获得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部队在士兵退役时发放,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8、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报考研究生的,可享受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上一页商标注册分类解读下一页关于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