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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1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11号)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