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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政府补贴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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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在连高校、各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为加强对在连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44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大学生政府补贴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在校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会同高校按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在校生本人自愿领取职业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按需要参加技能培训。

二、培训管理

(一)申领培训券

在校生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规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应首先申领培训券,申领方式包括以下二种:

1.建立网络申领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e培训券)系统,采取由在校生自行登陆输入个人信息、各高校学生管理机构核准本校学生信息、向个人手机发送短信确认码的办法申领e培训券;

2.由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联合各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组织发放纸制培训券;

(二)培训教学点的设立与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在原有培训教学点的基础上,在参加培训在校生较为集中的高校内设立在校生专门教学点(以下简称“高校教学点”)。设立高校教学点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培训中心审核高校提出的增设教学点申请,发布相关信息。

2.定点培训机构向高校提交增设高校教学点申请,经高校同意后报培训中心审验。

3.培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招标文件中有关场地、设施的要求进行审验。

4.经审验同意后,定点培训机构与高校协商签订建立高校教学点培训协议书并提交培训中心备案。

5.新增高校教学点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后方可实施培训。

非特殊情况,在每所高校内,每个专业只允许一所定点培训机构设立高校教学点 ,每个定点培训机构最多只允许在两所高校建立高校教学点,有就业订单的定点培训机构具有进高校建立高校教学点的优先权。高校教学点既可接收本校学生也可接收外校学生培训,但接收外校学生需征得高校教学点所在高校的同意。

高校教学点根据培训后需求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对教学质量不好、管理不规范、多数学员及高校反映不好的高校教学点,经查实即取消在高校建点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高校教学点,取消建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三)培训报名管理。在校生可根据个人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凭培训券(e培训券激活后)免费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和对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高校教学点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由培训中心按照专业类别及距离就近的原则统一按排到定点培训机构的校园教学点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收取培训券或记录e培训券编号,填写学员登记表,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约定培训保证金的,学员向定点培训机构缴纳的培训保证金应不超过培训补贴费用的20%,定点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达到规定培训课时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后培训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对高校教学点暂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由在校生凭培训券(e培训券激活后)到其它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四)开班备案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人数达到要求后(每班次人数1050名),即可办理开班备案。其办理要求为: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开设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和标准课时制定教学计划,选择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通过金保工程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提交开班备案申请,经培训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定点培训机构在申报开班备案的同时,应按开班备案人数购买教材,免费发放给学员。

(五)强化监督机制。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实施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高校教学点学员信息及教师信息(包括有效的联系电话),每个班次要有学员花名册、出勤簿、教学日志,以便备查;高校与定点培训机构设专人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每个班级的出勤簿要有高校及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的签字,有条件的要配备指纹打卡机实施考勤。

2.新增高校教学点应安装、开通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由培训中心实施远程监控巡查。对因条件所限难以安装监控设备的,经培训中心同意,可以采取对教学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备查的方式替代,并进一步强化现场抽查。

3.加强现场督导。培训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个班次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督导,并以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情况来确定最终培训补贴结算人数。经督导检查发现存在教学质量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不予结业、不得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六)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定点培训机构按标准课时完成培训后,经培训中心结业审核,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弄虚作假、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定点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三、学员管理

(一)实行分工管理机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负责教学点的日常管理,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教学点的教学活动的监管,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二)实施弹性培训方式。在校生因故不能参加既定班次培训,经高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同意,可采取灵活机动的弹性参训方式。参训课时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按双方约定处理。

(三)采取学分鼓励措施。各高校应积极鼓励在校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大学学分奖励(学分标准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四)强化安全责任机制。培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校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学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校培训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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