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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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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

  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5.自愿接受政府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政府最高限价分城市和农村地区、按幼儿园等级设定,并将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核定调整。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见附件1),每年6月30日前,凡认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民办幼儿园,都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条件和认定标准提交的申请报告;

  (2)资格申报条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申请报告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资格认定。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幼儿园名单要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义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大连市教育局备案。

  3.签订协议。每年8月初,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需与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委托协议》(范本见附件2,以下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对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先降后补”的原则,根据认定时幼儿园近一年内实际执行的最低保教费标准的降价额度,给予规定标准的运行经费补助。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市里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提高本地财政经费补助标准或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晋(星)级奖励,为民办幼儿园免费培训、配置玩具图书等办法,引导更多优质民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普惠发展。但幼儿园降价后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1.各地区应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前教育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2.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保教质量提高。每年度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条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补助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发放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

  3.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对恶意违反委托协议,严重干扰学前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幼儿园和相关举办者,要严格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幼儿园或举办者责任。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两年,按学年计算。有效期满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等情况可直接续签《协议》或重新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有效期满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果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签订《协议》。重新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幼儿园拟新增收费由财政在补助标准总额内承担,超出财政补助标准总额部分通过保教费收取。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

  6.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同时,责令幼儿园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并不得继续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7.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教〔201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2.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委托协议(范本)

大教发〔2018〕19号附件1.xls

大教发〔2018〕19号附件2.doc

大教发〔2018〕19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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