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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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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专利保护、管理和运用水平,推进专利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进行一次大连市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大连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大连市专利奖: 
   1、在评奖当年12月3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在本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原创性发明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4、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装备制造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 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在本市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该发明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大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大连市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专利奖申报书》,并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同时报电子件),并向所在区、市科技局申报;省直、中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2、各区、市科技局、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然后报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专利奖评奖办公室。  
第七条 评奖对象 
大连市专利奖的评选是评价一项专利的发明点的创造性高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因此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评审办公室根据各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2、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3、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4、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才能获奖,若正好到半数,由评委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5、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大连市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6、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奖励种类 
1、大连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2、大连市专利奖设发明专利金奖10-12项。 
3、大连市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优秀奖若干项。 
第十条 授奖 
1、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向获得大连市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及奖金。 
2、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向获得大连市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3、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在大连科技信息网和其他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4、对荣获大连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个人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5、对荣获大连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大连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大连市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大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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