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经市地税局、科技局研究决定,将有关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软件企业所签订的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软件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软件技术开发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项目,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该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委托方、开发方共同所有。
2、软件技术转让是转让方应在已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将其拥有的著作权和所有权一并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三、技术合同生效30日内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转让或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所有权的归属、成交金额、免征营业税额。
四、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正本一式3份)和相关附件。如果签订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五、要求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认定机关的要求。
六、签订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在合同中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值,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硬件设备的价值。硬件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七、按要求填写《大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审核意见证明》有关内容。
八、申请免征营业税材料一式三份,合同认定机关及申请单位存档各一份,另一份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免税材料如下:
1、《大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审核意见证明》(见附件)
2、技术合同(正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技术收入发票(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九、按财综字[1999]25号及辽价发[1992]130号文件规定缴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及大地税二[1995]030号文件规定购买、粘贴印花税票。
十一、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一年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按《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大连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停止受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十三、本通知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大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审核意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