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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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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聚集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为主要业务,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来连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市科技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研发机构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外,也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对我市重点产业具有重要影响、带动作用明显的研发机构发展。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及技术执法机构等来连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大连市共建研发机构。对来连新建的研发机构,其申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科技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条 对研发机构进口的设备、备件、样品等,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准后,采取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先通检、通关。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
  第六条 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按照我市现行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调转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资助政策。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所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的实验室、试验基地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一定的经费支持。
跨国公司投资研发机构为其研发产品进行的市场测试,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并销售其母公司的同类产品。
  第九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信息和产业指南,鼓励研发机构通过竞标、投标方式承接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委托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研发机构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及评奖。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研发机构有关人员,可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表彰。外籍人员可被授予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项—星海友谊奖。
  第十一条 与研发机构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在连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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