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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除原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创新券还可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第三条 使用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补助最高为30%。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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