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内旧区拆迁改造资金的管理,根据《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2003年30号令)和《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大政发[2004]46号),结合市内旧区拆迁改造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内旧区拆迁改造是指按大连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旧城区实施的拆迁改造,包括从前期的开发整理、储备到挂牌出让的全过程。旧区拆迁改造资金是指旧区改造的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周转使用所需的专项资金。旧区改造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在大连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资金审核组负责旧区拆迁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对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使用安排的具体意见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资金的筹集和归还;对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检查;对旧区拆迁改造项目决算的审批。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四条 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旧区改造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土地他项权利、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面积测绘和旧区改造有关费用的测算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有关费用的测算情况,制定旧区改造资金使用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资金审核组审核。
第六条 资金审核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旧区改造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安排的具体意见,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归还
第七条 资金审核组按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筹集资金,旧区改造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取得的银行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包括:拆迁渣料变现收入和广告收入等);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八条 对市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旧区改造贷款的本息归还计划审核确认后,主要用以下资金归还到期的贷款:
(一)旧区改造土地出让后取得的收益;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取得的银行贷款;
(三)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旧区改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下列用途:
(一)为旧区改造而进行的前期摸底、测算和评估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动迁费用和安置补偿费用;
(三)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物业管理费用);
(四)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等为旧区改造土地储备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项目详细规划费用等挂牌出让前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拆迁工作指挥部依法确定;
(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前期开发费用是指拆迁工作指挥部在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五章 审核与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由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附相关文件资料(土地收购附购地协议,土地开发附平整土地预算等相关文件资料),报资金审核组。
第十三条 审核。由资金审核组根据市旧区改造指挥部批准的旧区改造资金使用计划和有关文件对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的用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支付。拆迁工作指挥部收到资金审核组审核确认的书面通知后,支付相关款项。
第六章 决算审批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每个旧区改造项目竣工后,由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竣工决算报告,报资金审核组。
第十六条 决算审批。资金审核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复核。审核后将结果上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根据批准的审核报告与拆迁工作指挥部对该项目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审核组必须强化旧区改造资金的管理,保证筹集资金的完整和拨款进度,从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以及使用效果上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应参加对拟改造的旧区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审查、招标、拍卖、挂牌等系列工作,严把审核关,及时纠正或制止资金的使用不当或违纪行为。旧区拆迁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旧区改造资金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资金审核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