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及《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旅政发〔2012〕1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对可搬迁的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按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给予其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对无法恢复的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按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设施设备以购置发票或其它能够证明购置的相关合法依据为准,同时生产经营者需提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机械设备台帐,无购置证明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区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征收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在职职工人数依据区劳动管理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平均人数计算。 对非住宅房屋(含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中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活补助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2人计算。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本规定第三、四条的相关费用: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资料和纳税凭证的; 3.因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在房屋征收规定期限内按期搬迁的企业,按照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20%给予奖励。 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工作尚未结束的仍按当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的通知》(旅政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