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及《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旅政发〔2012〕1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不结算差价,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二)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助至5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30%投资。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补助至55平方米(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被征收人2个或2个以上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助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30%投资。 (三)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基础上,给予增加20平方米的补贴面积。其中增加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投资;增加10-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10%投资;超出20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投资。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基础上,给予增加30平方米的补贴面积。其中增加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投资;增加10-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05%投资;增加20-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15%投资;超出30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投资。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分户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按所分户数享受补贴面积。 (四)对安置在高层房屋(规划设计七层以上,含七层)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免费增加10%的高层安置补贴面积,但不作货币补偿结算。 (五)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过渡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月/户。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的,按所分户数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的,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超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 二、货币补偿 (一)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二)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助至5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补助至55平方米(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被征收人2个或2个以上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 (三)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货币补贴=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10%)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给予被征收人每户3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货币补贴=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5%)+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15%)。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所分户数享受货币补贴。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00元/月/户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的,按所分户数计算。 三、其他 (一)搬家补助费2000元/户。 (二)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按期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案中主推的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工作尚未结束的仍按当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的通知》(旅政发〔2015〕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