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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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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大连市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规定,为加强我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管理,我委制定了《大连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现象的发生,保证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是指经过生产运行已老化或损坏并经认定没有使用价值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

第二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和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第五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

1.经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2.经营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10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5.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申请单位(个人)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三份资料(市级、各区(市)县或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申请单位(个人)各一份)。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到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六条各款要求准备所需资料,由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申请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请单位(个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查,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二十日)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经营范围及备案

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延续申请表;

2.《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3.经营期内收购、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和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资料;

4.人员、经营场所变化时,需出具变化后的相关资料;

5.《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为二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个人)的延续申请,在许可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丧失经营能力的;

3.未按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4.二年许可有效期内无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经营业务的。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1.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单位(个人)要建立严格的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如实登记备查。

2.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3.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区(市)县、先导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吊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取得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个人),由区(市)县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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