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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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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升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和能力,设立大连市企业贯标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贯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资助的原则。企业通过国家级贯标认证,给予6万元资助;企业通过省级贯标认证,给予2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等方面。
    第三条  资助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发布资助资金申报通知,指导企业资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申报单位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较多的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能够为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七条  资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助认定申报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与具备辅导企业贯标能力的服务机构签订的贯标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通过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考评的验收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标);
    (六)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助资金办理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贯标资助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下达资助资金拨付文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中外专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
    (三)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五)贯标手册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估,以及全员贯标培训等。
    第十条  资助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市级以上贯标认证,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计划,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和市专利奖项评选等。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待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出台后,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贯标企业一定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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