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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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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和《辽宁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大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或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对专利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奖金的发放。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其使用统一纳入大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财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面访、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或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奖励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大连市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提供了详细的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涉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四)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所举报违法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对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一般案件举报人一次性给予200元现金奖励。
    (二)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维权援助中心受理举报投诉的时间为准。
    (三)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的,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收到奖金领取通知30日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领取人应携带身份证且证件信息须符合举报时留有的身份确认信息;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携带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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