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工程院院士和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一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 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
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
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全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 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
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 将以不低于该科研成果作价人股金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 以上。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病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