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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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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科技行政部门、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关于进一步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通知》(辽科发〔2017〕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1、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联合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政策口径和办理流程,加强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切实加强对企业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随时收集纳税人对政策的意见建议,落实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要及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简化异议项目鉴定管理方式

1、在汇算清缴及事后核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应在每年7月底前通过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集中报至市科技局进行研发项目鉴定。

2、异议项目的鉴定遵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税总发〔2017〕106号”“辽科发〔2017〕54号”等国家和辽宁省文件要求执行。

三、加强政策服务

    1、鼓励和支持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参照高新区做法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项目认定备案服务,为企业享受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市税务、财政、科技部门研究编制企业研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研发费管理核算辅助软件(研发加计录录通)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2、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和“三新认定”服务,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3、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政策宣传与培训辅导,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实现“应知尽知”,确保“应享尽享”。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

4、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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