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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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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8]24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等文件,为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畅通劳动者社会性流动,更好地体现共享发展要求,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和大数据思维,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证》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免费发放。劳动者在办理时如无就业失业登记需求,除填写基本信息外,可只领取《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地点。劳动者可按规定就近在我市县(区、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办理,做到一站受理、即时出证,推进实现全域通办。

(三)所需材料。简化劳动者证明材料,探索实行个人信息书面申报承诺制度,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信用记录。劳动者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明为必须要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人员类别证明为非必须要件,就业失业证明在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提供。受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无需再要求劳动者提供信息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资料。《就业创业证》原则上由劳动者本人申领,因其本人原因无法现场办理的,可由他人持办证人委托声明及相应材料代为其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申领,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代为其申领。各地区要做好相关印章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就业创业证》上粘贴照片的要加盖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四)补发换发。对持有社会保障卡,或存在《就业创业证》编号而未领取的劳动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对遗失或损毁等需要重新办理的,书面说明情况,予以补发。对非本市人员,能够查询到《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信息的均视为有效,有需要的按规定予以换发。补发或换发时,应将劳动者最近一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进行记载。

二、就业登记

(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并可持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代其申领《就业创业证》。逐步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比对核验机制。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将根据劳动者社会保障卡信息自动进行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应按规定持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就业登记。申报灵活就业的,经受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就业登记。对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确认无误后协同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情况告知劳动者。

三、失业登记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

(二)按规定注销失业登记。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告知其要按规定与受理机构进行联系。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对已实现单位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同步注销失业登记情况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个人申请注销失业登记,实行书面申报承诺制度,不再要求返回原失业登记所在地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受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可负责具体经办,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可承担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入户走访、业务办理、调查统计、与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等有效途径,多渠道了解各类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及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提供全方位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落实情况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再造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各项业务协同经办和网上办理,不断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加快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在社会保障卡中记录就业失业相关信息,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创业证》。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和电子签名等在就业工作中的应用。对未领取纸质《就业创业证》的,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证件,劳动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打印纸质证件。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信息系统自动协同办理的《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情况告知劳动者。

(三)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将就业失业数据的调查、统计、发布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持续完善统计机制,规范统计行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将就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统计数据共享会商机制,加强与统计、工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和数据共享。要坚持“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和“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扎实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四)加强形势研判。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应不断建立健全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调控预案工作机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运用“大数据比对”技术,通过对就业失业数据、企业岗位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测和结构分析,为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政策、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依据。当监测数值出现异常波动或超出警戒线时进行预警提醒,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更加有效的调控应急措施,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开展更加精准的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各地区要依法依规办事,在服务机制、模式和内容等方面积极探索,持续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努力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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