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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认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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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市燃气供用秩序,打击盗窃燃气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第二条  盗窃燃气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第三条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用量计算,无法查实的,由燃气设备单位(小时)流量、日燃气时间(小时)以及燃气日数三个数据确定。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的计算公式: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燃气设备单位流量×日燃气时间×燃气日数


  第四条  燃气设备是指储存、流通、消耗燃气的相关设备。


  燃气设备单位流量按照该设备额定或者铭牌标定的单位流量确认。无铭牌或者铭牌标定的单位流量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燃气设备的最大单位流量确认。


  多个燃气设备串联的,按照各燃气设备最大单位流量中的最小值确认单位流量。


  第五条  日燃气时间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时间计算,无法查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非燃气采暖、制冷居民用户按每日2个小时计算;


  (二)非燃气采暖、制冷非居民用户按每日6个小时计算;


  (三)燃气采暖、制冷用户按每日12个小时计算;


  第六条  燃气日数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日数计算,无法查实的,按照15天/每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七条  盗窃的燃气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盗窃燃气金额=燃气月均正常用量×月数×政府核定燃气价格-(已计量但欠费部分+已计量并缴费部分)。


  政府核定燃气价格有变动的,盗窃燃气金额分别核定后合并计算。


  第八条  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由燃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计算公式中相关数据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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