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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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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建委发〔2015〕212号)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7〕63号)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区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的管理,规范全区供热规划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供热资金的使用效能,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新建建筑(住宅、公建)项目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190元/平方米),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附相关凭据),办理拨付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手续。

二、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及建设责任

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热源和供热一次管网的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及建设责任为:

(一)供热单位应承担的供热配套建设责任

1.新建项目由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厂至换热站供热管网建设;

2.新建住宅(含部分公建)项目换热站站内供热设施建设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供热配套建设责任

1.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供热单位只负责提供热源的,换热站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2.新建建筑(住宅、公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换热站至新建建筑供热管网建设;

3. 锅炉房直供的新建建筑项目由供热单位负责提供热源,其供热管网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4. 换热站土建工程建设、场所提供及水电配套工程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地下人防工程、停车场等无暖气设施项目不得收取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减免政策并办理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的建设项目,仍需缴纳供热工程热源建设配套费,区财政局不予以返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标准。

(四)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四、其他相关并网规定

对经区政府批准的拆炉并网工程,区政府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将并网补助资金拨付至并网单位,不在安排第二条所列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事项资金,相关建设内容均由并网单位承担。其他并网工程项目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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