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大连市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辽宁“一带一路”综合实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大连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关于建设“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有关精神,扩大贸易合作规模,提升双边投资合作水平,为中国与中东欧的经贸合作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国家战略,以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为目标,以推进项目建设、扩大产能合作、建设双向经贸合作园区为重点,积极探索与中东欧国家开展贸易、投资、人文等合作创新,主动营造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友好环境,努力争取把大连打造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双边贸易、人文交流的首选之地,形成南有宁波、北有大连的中东欧合作样板。着力构建我市对外开放新平台,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塑造对外开放新形象。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将大连建设成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纳入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框架,在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园区建设等领域合作取得新突破,各类平台建设扎实推进,“16+1”经贸合作特色平台初步建成。以经贸合作为重点,力争5年内大连与16国在对外贸易、双向投资、人文交流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成为辽宁对中东欧经贸合作的先行区,形成一批中国与中东欧经贸合作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到2035年,大连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高效、便捷,成为“16+1”互联互通合作重要通道,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贸易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大连样板”,为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积累新经验和新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16+1合作”大连核心载体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大连市的社会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目标,从基础设施、经贸、金融、人文等多方面合作的角度,编制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研究中心、市商务局)
(二)鼓励扩大双向投资。
1.支持大连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大连企业赴中东欧国家开设工业及产业园项目,支持大连企业入驻我市在中东欧国家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引导企业积极在中东欧开展加工制造型、资源利用型和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大连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中心、营销基地、资源开发基地以及承接工程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加大与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的金融支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促进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的金融产品,发展融资业务,加强信托、租赁、股权等非信贷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大连企业通过境外放款为其在中东欧国家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资金。鼓励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对我市向中东欧国家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支持。鼓励大连各银行直接为中东欧国家机构或个人发放贷款。中东欧国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实施资本金意愿结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外汇管理局,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
3.支持中东欧特色产业、优势产品来大连发展。对符合大连产业发展导向的中东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在土地、水电、资金等资源要素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用工、员工子女入学等开设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4.支持建设中东欧产业园区。推进中国-中东欧(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的建设,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为中东欧投资项目出台配套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普新区管委会)
5.加强与中东欧国家交通方面合作。鼓励大连港积极巩固和发展友好港口,主动参与中东欧国家港口建设,开通船运快线,努力降低往来航线资费和港口运作费用。在现运行七条中欧班列基础上,增开新的班列线路,扩大班列规模,提升大连中东欧班列的辐射力及服务水平,推动大连与中东欧开展四强港区合作。(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公室、大连港集团)
(三)鼓励双方企业扩大贸易规模。
1.积极发展对中东欧国家贸易新业态。立足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产品结构,鼓励和支持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与中东欧国家广泛开展B2C、B2B、B2B2C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与中东欧国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完善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加大对中东欧贸易企业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扩大中东欧国家进出口业务。统筹安排外贸发展资金,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中东欧商品进出口业务。支持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为企业提供中东欧国家买方资信调查,对开展中东欧国家出口贸易企业适当提高信保保费扶持比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
3.依法简化海关审批备案手续和查验流程。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时间,实施预约查验,提高通关效率,为来连中东欧国家商品提供通关便利。(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4.支持我市中东欧商品营销企业完善内贸分销体系。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参与中东欧商品进口,在国内重要市场、商场、超市和电商网站上建设中东欧商品分销基地及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建立我市中东欧重点贸易企业联系机制。定期发布最受欢迎的中东欧商品目录,支持企业向国家争取相关商品进口资质。支持大连保税区建设中东欧贸易物流园区,为中东欧商品进口提供平台搭建、网上通道建设、贸易功能拓展、物流配套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大连海关,大连保税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参加与中东欧经贸合作有关的各类活动。
1.建设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各类开放平台。邀请中东欧国家参加在大连举办的夏季达沃斯、软交会、服博会、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举办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洽谈会,逐步扩大规模,发展培育成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贸易博览会,建立与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合作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工信局)
2.鼓励企业“走出去”参加中东欧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贸易展会。增加我市重点支持展会名录中中东欧展会的比重,对我市参展企业给予相应支持。组织企业赴中东欧国家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和各类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
(五)扩大旅游合作。
加强大连与中东欧国家间的旅游交流合作。促进与中东欧国家的客源互换,引导旅游企业开展针对中东欧国家的业务。(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六)加大人文交流合作力度,促进双方民心相通。
1.支持我市与中东欧国家的团组互访和人文交流活动。推动我市与中东欧国家城市间的实质性交流合作。支持大连高校与中东欧国家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学。鼓励大连学生赴中东欧国家留学,支持大连高校开办中东欧国家语言课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积极引进中东欧国家高层次人才。鼓励中东欧有关机构与我市合作共建海外人才交流中心。鼓励我市专业人才参与中东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对我市因公出国人员赴中东欧考察,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相应便利。支持我市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努力开展与中东欧国家在体育、卫生、人才培训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外办、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建立大连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夯实双方长期合作基础。
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机构合作。支持中东欧国家政府机构、经济发展促进机构在我市设立常驻的经济代表处等机构,选择捷克、罗马尼亚等重要的中东欧国家重要城市,设立大连驻中东欧国家经贸代表处。
建立与中东欧国家地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加强与外交部、商务部等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建立与我国驻中东欧国家使领馆及中东欧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联系机制。积极参与国家间合作协议的项目建设,争取大连成为中东欧地方领导人会议举办城市。定期沟通示范区与中东欧在投资合作项目的意向和信息,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和地方投资促进部门的联系,商签一批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形成信息合作交换共享机制,强化投资合作机制的协调推动作用。联合中东欧国家政府、协会等部门,建设示范区与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服务平台,联合包括双方政府机构、商协会、国际知名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形成与中东欧国家政府机构、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双向投资促进模式。
打造大连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常年活动场所,争取将大连建成中东欧国家在中国的形象展示中心、商品销售中心、投资洽谈中心和人文交流中心。对中东欧国家有关商协会、官方促进机构落户大连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口岸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体育局、市金融局、大连海关、市外汇管理局、大连港集团、中信保辽宁分公司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大连市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电话:83686975),负责加强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和督促推进。将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工作列入市政府专项督查内容,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责任分工落实情况。
(二)加强政策保障。积极争取丝路基金、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基金等国家对外投资合作有关专项资金。比照厦门等地做法,研究设立中东欧投资贸易服务中心,推进对接“窗口”前移。充分利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积极落实与中东欧国家合作项目在用地、融资、信保、通关、外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围绕资金流、货物流、人才流、信息流的畅通,积极创新相关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三)加强跟踪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我市和中东欧各国经贸合作、人文交流的项目信息、合作需求,以及双方开展合作情况等,并定期向外发布相关信息,努力将大连建设成为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信息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重点开发区域和相关部门要设立联络专员,确保信息畅通与关系理顺。
(四)加强宣传推广。重视宣传推介工作,支持政府、民间通过出访考察、经贸投资、友城合作、学术研讨等平台,开展多方位宣传。围绕大连城市形象、贸易投资政策、人文旅游环境等内容,精心策划主题,提升宣传实效。积极搭建大连与中东欧国家的新闻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互动,增进了解,提升大连与中东欧国家的相互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