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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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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所辖海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水上垂钓体验、渔业观光等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  休闲渔业作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生业态,应注重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积极鼓励扶持。
  第五条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渔船管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所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港口口岸、海事、公安边防、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休闲渔船应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或经营,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可与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纳入经营管理。
  第七条  休闲渔业单位组织、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休闲渔业单位法人组织、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负属地领导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新建休闲渔船应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新建船舶,原则上,船长不低于6米,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船检验机构对休闲船舶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第九条  休闲渔船的建造、购置由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检验、登记、垂钓等相关工作后,逐级上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休闲渔船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范围为休闲渔业类的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海域(有效的海域证或海域租赁合同)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公共海域;
  3.所在社区(渔村)及街道(乡镇)政府、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休闲渔业活动(需提供《 休闲渔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休闲渔业项目申请表.doc);
  4.按规定休闲渔船建造或购置需满足休闲渔业活动要求;
  5.拥有停泊专用水域、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等;
  6.办理休闲渔船、船员及游客等保险资料。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的所有权需要变更和注销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休闲渔船买卖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所有人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后,应配备符合配额标准的职务船员,到所辖公安边防部门接受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及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船员及载客合计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应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应经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海事系统的船员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需进行渔业海上安全及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活动。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活动经营单位应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休闲渔船船员安全岗位职责。要根据船舶的长度配备相应的安全救生员(船长12米以下的配备1名,船长12米及以上的配备2名)。
  第十七条  休闲渔船活动应遵守渔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区域,不得超区域航行。要按照核定船载人数开展休闲渔业活动,不得超员,不得随意改变停靠点。休闲活动中,要向经营单位定时报告航行位置及海上活动状况。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活动仅限于能见度良好的海况下进行,严禁夜间作业。单次出、返航时间最多不得超过8小时。航行作业区域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距岸不得超过10海里。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船,航行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
  第十九条  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休闲渔业活动区域,经商请海事部门同意后,通报公安边防部门对外发布。作业区域应避开商船主要航路、锚地水域及习惯航道。
  第二十条  休闲渔船出航前,船长及安全员应对船上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载客必须穿着救生衣,遵守休闲渔业活动规定,服从管理。休闲渔业活动具体规定由船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组织建立休闲渔船应急救助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大限度保障海上人员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船船籍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船舶管理相关规定,在休闲渔船停泊码头设置港航监督管理岗站,加强出海及返港人员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及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船应统一标识,船名号编排工作按照《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船名编排规定》统一编制。渔船检验工作按照《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鼓励渔民主动淘汰老旧木质渔船,积极参加休闲渔业活动,加快渔民转产转业,推进渔船结构性改革。
  第二十五条  相关地区可结合实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突出地域特色,开展各类休闲渔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解读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大连海洋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优化渔业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渔业产业发展,按照农业部发展休闲渔业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市海洋渔业局组织起草了《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依据
  2016年12月农业部《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养殖业、捕捞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2017年1月26日,农业部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有序发展休闲渔业,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2016年6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编制过程中,注重借鉴相关地区的经验,认真听取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先导区的意见。一是组织渔船监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多次与涉渔、旅游企业座谈交流。二是开展调研,赴宁波、青岛等休闲渔业发展较好的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和借鉴。三是致函6个部门和11个县区政府征求意见建议23条,借鉴吸收12条。《办法》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了产业范围和管理机构。将休闲渔业活动界定为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和渔业观光等。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渔船管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所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运营模式和属地责任。为保证休闲渔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避免无序开发、恶性竞争,休闲渔船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或经营。休闲渔业单位组织、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休闲渔业单位法人组织、渔船所有人对休闲渔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负属地领导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明确了入行门槛和海域条件。对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入行门槛提出要求,新建休闲渔船应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新建船舶,原则上,船长不低于6米,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船检验机构对休闲船舶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休闲渔船活动必须在确权海域或批准划定的公共海域内进行。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休闲渔业活动区域,经商请海事部门同意后,通报公安边防部门对外发布。作业区域应避开商船主要航路、锚地水域及习惯航道。
  (四)明确了申请程序和营运要求。休闲渔船的建造、购置由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逐级报请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船舶检验、登记及相关审核事项下放到县区海洋渔业部门。休闲渔船船员及载客合计数量不得超过9人,应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休闲活动中,休闲渔船除遵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要向经营单位定时报告航行位置及海上活动状况,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区域,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夜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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