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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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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供养对象的认定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收入核定和财产状况认定按照低保对象相关核定和认定办法执行。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审批。申报流程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的规定执行。对已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动态信息核对。新批准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救助供养待遇从核准终止救助供养之日下月起停止。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
    四、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以现金形式发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实物方式予以资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应纳入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范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特困人员死亡后,可继续为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救助供养金(按基本生活标准核发的基本生活费用),交由集中供养对象所在的供养机构或分散供养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用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修缮、改造或重建住房。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委托其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社区)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尤其是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为其办理集中供养手续,承担集中供养责任的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按规定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各地区要不断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供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按照不高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协议合作单位、招募志愿者等为特困人员配备心理咨询服务和医疗服务人员。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民办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提供供养服务和医疗保障,必要时送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或医疗救治。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六、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农村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现有标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仍按现有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当地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时分别确定,要逐步缩小差距,力争“十三五”末实现一致。
    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大连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协助下,组成评估小组,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评估。各地区要逐步完善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
    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区要优化配置本地区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建设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适度集中供养有机构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发挥好政府托底保障作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鼓励公办的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方式改革,扶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由当地政府明确服务要求或通过购买服务,在保证其优先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基础上,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对实行公建民营等方式改革的供养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审批,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等)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有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部门协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需要。市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资金利用率高、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市以上财政补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各地区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农村可以按季)直接发放给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给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三)扩大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社会知晓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贴近群众的地方,公开救助供养政策、办理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特困人员给予资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公有产权供养服务设施。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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