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8〕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战略部署,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大委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联防联控”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形成绿色物流;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战略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细颗粒物(PM2.5)浓度进一步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
2.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以上。
2019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低于3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以上。
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低于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17.2%和1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能源结构调整。
1.推进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冬季取暖安全。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2年)》,逐步提高清洁取暖率。坚持清洁燃煤集中供暖,因地制宜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暖。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对现有热电厂、工业企业余热深度挖潜,优先使用实现超低排放的热源供热。研究制定清洁能源取暖价格政策。加快城镇配套天然气管网建设,在落实气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完成省下达的清洁取暖目标。(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贯彻落实《大连市煤炭消费控制方案(试行)》,开展燃煤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末端约束。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发展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有序发展生物质能。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
加强建筑节能。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负责)
3.持续优化供热布局。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4.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域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应符合区域环评或规划环评要求。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制造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级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实施集中喷涂,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6.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严格监管一批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开展交通结构调整。
7.优化道路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逐步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扩大海铁联运吞吐量,抓好大连港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及成果转化。(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8.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2020年10月底前,主要港口的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要改由铁路和水路运输。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并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不断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9.优化并调整城市道路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不断增加公交专用道、多乘员车辆(HOV)专用通道。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道路维修改造,提高城市道路水平。(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车辆结构升级。2018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2019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3%以上,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同步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
12.强化在用车辆管理。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强化路检和停放地抽测,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及车用尿素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按省要求推进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四)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治理攻坚战。
13.继续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8年,拆除市级以上工业园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49台。取缔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265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燃煤设施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试点。逐步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启动泰山热电和北海热电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完成香海热电等企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完成全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石化企业重点工序逐步开展特殊排放限值改造试点。跟踪国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择机督促东北特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燃煤锅炉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在用燃煤锅炉清单。加强在用燃煤锅炉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所有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向社会公开燃煤锅炉排放信息。加强环保、住建、质检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必须执行特殊排放限值标准。(市环保局负责)
(五)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管控攻坚战。
16.提升油品品质。按国家部署,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全市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及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燃料油品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执法联动,突出港区燃料油、城乡结合部及乡村加油站油品品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港口口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油品控制要求。2018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港区停靠期间船舶使用低硫油政策。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排放控制区船舶使用低硫油政策。在调查后评价基础上,力争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步油品控制政策研究。(大连海事局牵头,市港口口岸局、市环保局配合)
18.积极发展船舶岸电。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政策研究,力争2019年底前出台。到2020年,全市主要港口80%的港作船舶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50%的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大连港集团配合)
19.实施老旧车辆区域限行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限用。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通告,2019年7月起国三柴油车等老旧车辆在中心城区限制行驶。2019年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通告,2020年4月1日起执行。逐步加强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监管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建局等配合)
20.积极开展非道路源管控项目试点。开展吊车、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改电”和“油改气”试点。开展港区等重点区域集卡等运输车辆清洁化改造及尾气脱硝试点。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到2020年,周水子机场实现地面桥载电源全部替代APU电源,机场运行车辆力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国资委、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大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及工业治理攻坚战。
21.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制度体系建设。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将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实施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制度。2019年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库,定期发布各区域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信息,督促各区域加快整治。进一步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意见。(市环保局负责)
22.进一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继续做好船舶、装备制造、化工、印刷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整治。2020年完成主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开展沥青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摊铺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逐步实施全市化学品及油品储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完成全市储罐调查。开展全市1000立方米及以上储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泄漏检测,对浓度超过2000μmol/mol的储罐,在充分评估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或密封整改。(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港口口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石油化工、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进一步扩大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执行范围,将其拓展到医药中间体生产、精细化工等行业。强化石化企业启停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监管。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要求,加强涂料、油漆、燃料油为主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优化建筑工程外墙装修、道路维修等露天喷涂作业方式。(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城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臭氧高发期实施错峰生产。每年5月至9月的12:00—18:00,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为臭氧污染日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等产生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倡导船舶制造、家具制造等涉表面喷涂的企业和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在上述时段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无组织排放。(市经信委、市城建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开展工业窑炉整治。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分析重点行业工业窑炉氮氧化物排放状况,建立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整治。淘汰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禁燃区内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厉打击掺烧高硫石油焦行为。将工业窑炉治理作为环保监督检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窑炉,要按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市环保局负责)
27.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七)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攻坚战。
28.实施扬尘管控对象清单化管理。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公路施工、工业堆场、露天开采矿山、闲置土地、渣土运输车辆及湿保道路等扬尘管控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实施动态更新。(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房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细化扬尘管控措施具体化要求。定期完善各类扬尘污染源管控管理办法及管控具体要求。2019年印制全市扬尘污染源管控规范。(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强扬尘管控系统化建设。建立全市扬尘管控及调度平台,实现调取、统计、溯源及展示等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配合)
31.提升扬尘管理科技化水平。定期开展全市裸露地面卫星遥感监测。不定期开展重点区域扬尘源雷达扫描。跟踪国内外成熟的扬尘管控科技化手段,开展试点与推广,不断提升扬尘管理科技化水平。(市环保局负责)
32.实现扬尘督查定期化。完善扬尘督查体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量化考核工作。深入开展裸露地面卫星遥感监测通报制度。探索第三方督查评估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33.严格控制扬尘源。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施工工地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六个百分百”,对工地出口、料堆等扬尘重点监控点实施视频监控,将扬尘管控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7〕48号)规定,加大对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加强道路施工扬尘管控。实施中心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全覆盖工程。继续推行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强中小道路湿式扫保和乡村道路扬尘管控,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持续提升全市绿化水平。(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推进露天矿山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全市在用矿山扬尘整治行动,2018年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全市推行露天矿山物料输送、加工封闭式改造。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面源污染整治攻坚战。
35.加强煤炭品质控制。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商品煤销售网点煤质抽检工作,年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严格追究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企业的法律责任。严格用煤管理,定期开展煤炭品质抽查,严厉查处用煤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逐步启动散煤治理。按照《辽宁省散煤替代实施意见》,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散煤替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散煤替代任务。逐步取缔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2020年全部完成取缔。严禁散煤流入禁燃区。加强农村再生能源开发,减少煤炭使用量。在农作物集中区域,结合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开展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及应用工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7.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拓展秸秆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秸秆收储点建设不断强化,秸秆还田能力不断增强,秸秆生物质颗粒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市农委负责)
38.严控秸秆焚烧。严格落实《大连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持续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主体责任,强化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负责)
39.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和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供热、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41.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针对全市信访突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采取引入第三方服务方式,通过监测、问题溯源、发布整治方案、下达限期整改、发布进展情况等方式逐步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市环保局负责)
(九)持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42.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系统,对预报预警系统实施升级扩容备份。定期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单,优化预警预报方式,完善预警预报与环境管理衔接。(市环保局负责)
4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实施年度更新,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督促企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方案及制度体系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运输应急响应。(市环保局牵头,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
44.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政策研究,制定水泥、混凝土搅拌等部分重点行业环保“引领者”标准,引导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强化大气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45.开展船舶等非道路源基础数据调查。定期开展船舶污染基础信息调查,弄清全市船舶类型、数量、排放情况及排放权重等基础信息,2019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调查,以后每3年开展一次调查后评估。开展以施工工地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厂矿企业工程机械为主的非道路源基础数据调查,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调查,以后每3年开展一次调查后评估。(市环保局负责)
46.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能力。重点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在全市主要大气传输通道边界(旅顺口区、长兴岛经济区、瓦房店市、中心城区)逐步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加强县区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具备常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基本具备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执法快速监测能力。开展臭氧垂直扩线监测,初步建立颗粒物垂直观测体系。(市环保局负责)
47.加强臭氧问题研究。采取第三方服务方式,持续分析我市臭氧变化特点,提出针对性管控建议。(市环保局负责)
48.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依托大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完善蓝天工程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抓紧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目标、措施、完成时限及重要节点、责任人,并于2019年2月底前报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调度,强化目标考核。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要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预警,并提请有关领导实施约谈。
(三)强化执法,确保措施落实。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分季节明确执法检查重点,重点落实好挥发性有机物、扬尘、工业窑炉整治等监督管理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重点整治任务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措施落实。建立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全市大气治理储备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加大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或特殊排放限值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储油罐油气回收、矿山扬尘整治、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试点等项目政府财力支持力度。
(五)加强宣传,倡导企业自律。围绕大气环境整治等环保中心工作,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平台,对全市大气环境重点工作、重要成果做深度挖掘报道,对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参与蓝天保卫战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倡导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附件:1. 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空气质量目标.doc
2. 大连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目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