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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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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大连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4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分类实施改革。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1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优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责任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84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逐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有关部门要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局、大连海关、大连银保监局;责任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要按照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对于无法利用省级平台获取数据的相关部门,要主动提出需求,市工商局将开放数据接口,推送相关涉企信息。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评估跟踪的管理格局,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和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我市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充分利用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形成“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双跟踪、双评估、双监督、双督查”协同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推进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配合工作,各市直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是“证照分离”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做好本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为在全市依法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深入推进。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对照106项改革事项,配合省直部门逐项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探索进一步细化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市直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8年11月10日起,我市前期在六个试点地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转入全市统一的“证照分离”改革模式。

  附件: 辽宁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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