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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和全省推进“飞地经济”会议精神,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飞地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招商项目合理布局,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开展对口合作及对口帮扶、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发展为重点,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明确飞出方、飞入方责权利益关系为前提,以开展试点示范为抓手,实施跨区域引资、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新模式,充分调动各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成果分享、区域协调发展,为加快 “两先区”建设提供新抓手、培育新引擎,努力走出一条创新转型发展的振兴之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平等协商、权责一致,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原则,科学谋划、协调推动,促进全市“飞地经济”有力有序发展。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引领优势,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产业相关配套服务功能,引入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飞地经济”项目,不断扩大和完善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特色“飞地园区”.
  二、基本模式
  (一)县域内“飞地经济”园区建设。依托各区市县及先导区规范发展的园区推动县域内“飞地园区”建设,乡镇(街道)引进的新项目,原则上都要按产业类别引入“飞地园区”,充分发挥园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政策优势,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税收分成、资金奖励及绩效考核等措施,全面激发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二)跨县(市、区)“飞地经济”园区建设。全市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依托现有园区的基础条件,加强产业合作,完善产业链条,发展跨县(市、区)“飞地经济”园区。
  (三)跨市域“飞地经济”园区建设。以对口帮扶和对口合作为依托,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大连市与对口帮扶和对口合作地区的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着力提升合作园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为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合作机制
  (一)跨市合作机制。跨市域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采用双方协商、“一事一议”原则,飞出地与飞入地的职责分工和利益分享经协商后,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飞地”项目可享受飞入地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分享比例,按飞入地制定的内部分享政策执行;大连市飞入对口帮扶地区的项目,大连市分享的财政收入可全部投入到脱贫攻坚战当中,扶持贫困人口脱贫。(责任单位: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二)市内合作机制。
  1.职责分工。
  飞出地负责会同飞入地研究推进项目前期考察、引荐、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对“飞地”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会同飞入地做好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工作,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经合办)
  飞入地负责与飞出地共同做好项目的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飞入地园区土地“七通一平”和征地拆迁工作;为投资方创造良好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和园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2.财税分成机制。
  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共享。在“飞地园区”落地的“飞地”项目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新上“飞地”项目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飞入地分成部分,弥补飞入地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后,原则上项目投产后10年内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政府按5:5比例分享,此后飞出地不再分享。年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市内其他地区“飞地园区”的,在保证市本级及税源迁出地既得利益基础上,经市财政审核后,以搬迁前3年平均纳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在迁出地和迁入地进行划转,搬迁后税收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征管;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市内其他地区“飞地园区”的,飞出地与飞入地按新上“飞地”项目分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涉及县域内的“飞地经济”财税分成政策,县域地区可自行研究确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年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市财政让利于县。市财政在项目投产后10年内从各县(市、区)“飞地”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50%返还县(市、区),各县(市、区)可通过转移支付返还乡镇(街道)及“飞地园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
  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外“飞地园区”的,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在项目投产后10年内实现的县级财政收入原则上大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返还乡镇(街道)及“飞地园区”.(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3.统计数据分享。
  “飞地”项目常规统计调查按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外商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允许合作方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进行协商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园区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四、开展试点示范
  综合考虑“飞地经济”在招商引资、对口帮扶及产业转移上的优势,以及各地区工作基础及财税体制机制情况,2019年先期在瓦房店市和庄河市开展县域内的“飞地经济”试点、大连市与朝阳市开展对口帮扶“飞地经济”试点、长兴岛与上海市开展对口合作“飞地经济”试点。试点示范工作要紧紧围绕“飞地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先遣队作用,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寻找规律、凝聚共识,探索形成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一)开展县乡“飞地经济”试点工作。在瓦房店市、庄河市先期开展县乡“飞地经济”试点,探索县域内的“飞地经济”园区建设模式。瓦房店市依托轴承产业园区三台片区、庄河市依托大连北黄海经济区开展试点工作,由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区主导产业规划布局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将“飞地经济”项目按产业类别引入“飞地园区”,推动各乡镇(街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责任单位:瓦房店市、庄河市政府)
  (二)与朝阳市开展跨市“飞地经济”试点工作。以大连市对口帮扶朝阳市为契机,研究推动大连市与朝阳市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在与朝阳市进行充分沟通对接的基础上,制定大连市与朝阳市开展“飞地经济”合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理清合作方向与内容,明确提出大连市与朝阳市的合作模式、利益共享和成本分担方式等方面内容,探索管理输出、合作招商等“飞地经济”合作模式。依托前期已与朝阳方面签订合作协议的大连三寰集团和大连韩伟集团,与朝阳市在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装备制造业等方面加强合作,研究确定大连市与朝阳市开展合作的“飞地园区”区块及模式。(责任单位:市经合办)
  (三)推动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与上海市开展“飞地经济”合作。依托大连市与上海市开展对口合作的有利契机,加强与上海方面的沟通对接,研究确定利益共享和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管理输出、合作招商等“飞地经济”合作模式,研究将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作为“飞地经济”试点园区。以石油化工、碳一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及相应配套服务业等为重点,加快完善产业链条,促进重大项目有效对接,打造世界一流的石化产业基地。(责任单位: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
  五、鼓励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予优先保障。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县(市、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二)资金支持政策。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及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等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飞地园区”项目。沿海经济带中央财力性补助、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大连市相关产业发展支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飞地园区”项目。整合涉农资金,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领农民增收的项目,在建设原料供应基地、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三)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合作双方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充分发挥省、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飞地园区”探索“产业+基金”模式。支持“飞地园区”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在“飞地园区”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大连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屋局、环保局、经合办、农委、商务局、国资委、统计局、金融局和大连市税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电话:83881247),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督导、调度等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把“飞地经济”作为督查工作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飞地经济”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单项考核。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努力为“飞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 大连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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