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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1)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2)以上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应在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到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大连”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用大连”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本部门行政管理系统中,并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2.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 依法依规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 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5. 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6.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 1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9. 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实施方式 1. 各责任部门应确认责任处室及负责人,填写联络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信用中心,以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2.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各类限制规定,针对实际发生的惩戒情况记录台账(见附件3)。各责任部门应在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上个月的台账发送至邮箱DLxychengjie@163.com;如上月没有惩戒情况,请在“惩戒对象”处填写“无”。 3. 每年1月底前,责任部门应将上一年度的完整台账整理打印,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材料。 4. 市信用中心负责将各责任部门反馈的联合惩戒台账整理备案,并作为我市联合惩戒案例推送至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 5. 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1. 工程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2. 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联络表 3. 联合奖惩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