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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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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加快推进新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以及企业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区财政安排1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据实际项目需求,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及其他新区鼓励发展的项目支持报新区管委会专项研究确定。

     第二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技术创新和竞争能力。对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贷款完成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三条: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集成电路的研制、产业化与应用,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项目,下游企业采用省内开发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示范应用项目,以及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设备、材料企业的研发及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10%给予补助。

     第四条: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业化。节能环保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

    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补助(贴息)上线均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开拓市场,鼓励本区域内企业间产业合作。对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国内重大工程招投标的,以及骨干企业采购本区域内中小企业产品的,按销售额(采购额)比例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参加由新区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销,产品宣传推介、新兴市场开拓等活动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给予扶持。

     第六条:鼓励工业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纳入新区培育计划并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走“专精特新”之路。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新产品鉴定,对获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补助。对于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企业,按级别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认定为工业特色小镇和中小企业园的项目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规模化。成为创新中坚力量。对经认定为创新型的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经评估按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的,以及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条: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制定实施细则,每年在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范围内制定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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