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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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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引导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文件.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 业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 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 发[2017] 5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 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 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 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大连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

(二) 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 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四) 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 分析服务等;

(五)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 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 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 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认定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

(二) 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

(四) 经营状况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 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 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 交额不少于1QGG万元;

(五) 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 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 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 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认定需提供材料

(一)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 机构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 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机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 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 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六) 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 移活动的证明材料;

(七) 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八) 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条认定程序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认定通知,根据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并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实行动态管理。

(一) 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大连市科学 技术局。

(二) 绩效考核制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考核 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的资格:

第八条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 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

第九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 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信息变化 的,应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理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 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全国及我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大连市科技局自2017年5月开始,组织起草《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公开征求了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外发〔2017〕154号)。
  三、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4.《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辽科发〔2011〕33号﹚
  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
  四、内容说明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是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促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2.大连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3.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条件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认定通知,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认定材料,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网上公布,发布证书。
  4.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理信息更新。
  五、关于施行时间的问题
  为推动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蓬勃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进我市科技成果快速转移转化,需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的《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本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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