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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区科技局、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引导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 业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 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 发[2017] 5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 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 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 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大连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 (二) 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 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四) 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 分析服务等; (五)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 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 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 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认定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 (二) 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 (四) 经营状况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 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 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 交额不少于1QGG万元; (五) 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 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 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 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认定需提供材料 (一)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 机构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 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机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 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 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六) 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 移活动的证明材料; (七) 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八) 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条认定程序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认定通知,根据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并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实行动态管理。 (一) 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大连市科学 技术局。 (二) 绩效考核制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考核 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的资格: 第八条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 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 第九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 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信息变化 的,应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理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 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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