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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交易合同奖酬金审批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交易合同提取奖酬金审批工作,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负责全市技术交易合同奖酬金审批工作。
第三条  审批技术交易合同奖酬金的印章为:工作时间完成的项目,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酬金审批章》;业余时间完成的项目,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业余酬金审批章》(见附件印模)。
第四条  奖酬金是法人和其它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活动并从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奖励和报酬。奖酬金的发放应按规定发给为“四技”活动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各单位提取的奖酬金允许税前扣除,不计工资总额。
第六条  奖酬金的提取比例是以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按合同项目纯收入的25—40%提取;为亏损企业、乡镇企业、贫困地区或城镇集体企业开展“四技”活动可按项目收入的35—50%提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四技活动”可按合同项目纯收入的70—80%提取。
第七条  业余时间是指法人和其它组织按有关规定组织科技人员利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或者是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时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申请提取奖酬金比例可按上限给予审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可按中下限给予审批。利用部分业余时间完成的项目最高只能按60%比例给予审批。
第九条  需要申请提取业余奖酬金的单位,应在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酬金审批人员存查。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先认定技术合同,待合同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完毕后办理奖酬金手续的工作程序,否则不予以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为农村企业、亏损企业、贫困地区或城镇集体企业开展“四技”活动的单位在申请提取奖酬金的同时需提交对方单位出据的农村企业、亏损企业、贫困地区或城镇集体企业的证明。
第十二条  奖酬金审批机构自接到提取奖酬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答复。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提取奖酬金应携带已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未经认定登记的合同不享受奖酬金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奖酬金审批表、成本核算单及业余工作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部门的印章,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印章。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技术交易情况,不得以虚假合同套取奖酬金。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得的奖酬金外,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得在奖酬金审批表中的批准金额一栏填写任何数字。
第十七条  奖酬金审批人员对奖酬金审批表、成本核算单、业余证明和相关技术合同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审批人员凭纳税发票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奖酬金审批完后,审批人应在奖酬金审批表审批栏中签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按规定填写《大连市技术合同奖酬金手册》。
第二十条  超过合同成交总额提取奖酬金的单位,除追回超额奖酬金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办审批奖酬金。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奖酬金审批表、成本核算单、奖酬金手册、奖酬金记录卡。
第二十二条  查出企业将奖酬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对该企业停止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奖酬金审批。
第二十三条  奖酬金审批人员每个季度应与市地税局个所税处核对个所税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酬金审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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