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及辽宁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04]38号)精神,现就大连市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关于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认定和管理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报纸办理认定手续,市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4.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须单独核算。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市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填报《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5.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和管理
1.各区(市)县及区(市)县以上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1)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大连市党政机关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
接受申请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和管理
1.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2)必须属于《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所列税号范围;
(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提交《大连市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有关要求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从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经过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相关表格在大连科技信息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