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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办法

大文广发﹝2018﹞85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文化体育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教育文化体育局),各开放先导区文化教育卫生局(社会事业管理局、教育文化体育局):
    为了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市城乡有线电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工作,我局对《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办法》(大文广发﹝2014﹞2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8年7月5日
 
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大连市及各区市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区域,负责有线电视工程的备案及施工申报、竣工验收工作(详见附表)。
    第五条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持有线电视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填写《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备案及施工申报表》,到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程备案及施工申报。
    第六条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依据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后的《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备案及施工申报表》,组织施工图纸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资料装订成册,填写《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进行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整理、存档等事项。
第八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有线电视运运营单位才能并网正式传送有线电视信号。
第九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均应接入我市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纳入全市统一管理,严禁私自并网和私设有线电视前端。
    第十条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职,主动接受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体系;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全市的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进行全程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有线电视工程管理办法》(大文广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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