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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链接:《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1日 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场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试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建设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取得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鼓励共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要求; (二)组织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工作。 (六)代表市重点实验室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大连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第七条 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且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实验室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方向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拥有技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管理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团队;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其近两年在实验室所属领域承担的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重点实验室面积应为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须确保在组建期内投入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总计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情况、科研用房和科研仪器情况等); (二)依托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估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择优确定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五)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印发批准组建市重点实验室文件。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研究领域相同的重点实验室。 (六)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先组建后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组建期为1年。组建期内,在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建期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批准组建市重点实验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开放课题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固定科研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和依托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仍未通过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评价的; (三)连续三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市级财政经费绩效目标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定期评估评价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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