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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小学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市政府《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77号令,以下简称《合同规定》)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大人发[2006]43号,以下简称《解释》),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现对中小学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范围

    本次聘用的人员范围是本市中小学现有在编人员。

    二、聘用岗位

    1.各中小学聘用岗位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大类。

    2.在两个以上岗位兼职的,按主要岗位签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员在三大类岗位下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可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注明。

    三、聘用合同期限

    1.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2.对由学校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可约定服务期,合同期限不短于服务期。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合同期限每个聘期按1-3年掌握。

    4.受聘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岗位的聘任期限按上级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人员考核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应当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委发2000[88]号)规定,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五、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学校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本单位拟聘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量、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用办法等事项。

    2.申请聘用岗位

    工作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个人实际提出选聘岗位申请。

    3.决定聘用并公示

    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或岗位竞聘结果、岗位需要及个人申请,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4.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把签订聘用合同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它有关问题处理

    1.工作人员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期满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2.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人员,又不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聘用单位要予以妥善安置。

    3.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待按国家规定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休息期间发给工资中基本工资部分。提前离岗休息人员,仍占用单位编制,其工龄连续计算,当国家规定晋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时,该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对此类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就有关离岗休息期间的生活费发放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

    4.对医疗期间的人员,医疗期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算起,无法确定起始时间的,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各学校在贯彻《合同规定》和《解释》之前,应对前两轮双聘工作中遗留的问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学校按照《合同规定》和《解释》,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使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3.各学校应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聘用方案的制定、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事争议调解,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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