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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印发中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中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中山区残疾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结合中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山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租金完税单),并确实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的;

3.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至少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薪金不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  扶持标准

1.对以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视其设备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设备(实物)补贴;

    2.对租赁房屋场地的,补贴期限为二年,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的房屋场地租金补贴,但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区负责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营销扶持资金;

4.对残疾人自办企业,且吸纳户籍为中山区的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中山区辖区内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经过残疾人就业年审确认达到安置比例的,对超出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名残疾人(户籍为中山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以上扶持补贴资金(房屋场地租金补贴除外)当年结算,以实物扶持的按价计入扶持资金总数。

第四条  残疾人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企业办理申请扶持(奖励)资金,应到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残联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上报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证明;

4.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申请房屋场地租金补贴的,要出具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场地票据以及完税证明;

6.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出具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材料;

7、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街道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应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无任何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在《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后报区残联审批;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补贴(奖励)的申请,应对其申请条件进行严格核查,并在《大连市中山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审批。

第六条  已批准享受扶持及奖励政策的残疾人或企业,应持本人或企业的相关证明,到区残联或街道申领扶持(奖励)资金或实物,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条  本办法中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使用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区财政局和残联要健全扶持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立即追回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九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不享受此扶持。

第十条  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扶持实施的排序按申报核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3年。本办法与上级或中山区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如有重叠不予重复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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