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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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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7年8月1日
                       
                       
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建立
第七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按时送其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见附件1),由学校报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核准后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生就近入学依据学生家长的房屋产权证和户口簿(以下简称“两证”)以及学生实际居住地。学校根据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接收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房屋产权证者,须提供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原件。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学生就近入学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须凭居住证明(详见第十条,以下同)、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同时提供有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学校存档)。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与家长亲子关系,须提供家长结婚证、学生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原件。原则上要求户口簿与房屋产权证一致,因特殊原因两证不一致,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父母离异者,以生效判决或有效离婚协议中,对孩子享有抚养权一方的居住证明、户口薄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
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时,除以上证件,须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对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为其采集学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学生学籍信息上传到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确保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学籍系统建立学籍工作。各小学要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和户口簿学生一页复印件永久存档。
第十三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接续学籍系统小学毕业学籍信息。初中学校利用学籍系统“招生入学”功能招收对口小学毕业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在新学期开始10日内完成初中一年级新生在学籍系统建立学籍工作。学生入学报到后,各初中学校要重新核实、完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永久存档。学生信息有变化的,学校须将相关证明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补建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学生毕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特别是“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等字段发生变化时,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若需修改、变更的,家长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存档)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核对变更学生学籍信息并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六条 学校是学生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办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要严把小学新生和非一年级无籍在校生注册建籍时首次数据采集质量关,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或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第十八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家长签字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等)。
(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复印件、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学生学籍卡等)。
(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内容)。
(四)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及时在学籍系统中对学生校级及以上的获奖信息进行记录)。
(六) 享受资助信息。
(七) 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八)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九年义务教育毕业时所在的初中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学籍档案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籍变动登记册、学生学区认定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存根等。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存档。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学籍档案的同时,应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保持学籍档案的连续性,按学年度以时间先后为序编号整理存档。因学籍管理人员更换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和中断,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迁移。
(二)因购房家庭住址发生迁移且学区发生变化。
(三)学生家长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工作调动。
(四)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已在市内五区就读的随迁子女)迁移。
(五)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
(六)学生家长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
(七)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
(八)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办理转学(回户籍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不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本市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
2.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先后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
3.转入学校将双方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上传至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办。
(二)跨市转学程序
1.转入程序
⑴ 学生家长持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户口薄、居住证明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
⑵ 家长持上述材料原件到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
⑶ 转入学校将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上传至学籍系统中发起申请并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办;
⑷ 转入学校在其他三方核办完成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⑸ 跨省转学的,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转出程序
家长持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学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规范学生毕业后跨省就学核办。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对于外省同意接收的应及时办理学籍手续,不得以接收省可能违规招生、学生成绩可能未达到接收省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
对学生毕业后跨省就学者,通过学籍系统“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办理,其流程依次是:接收学校发起跨省就学申请并核办,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办。核办完成后,由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对学生毕业后省内就学者,通过学籍系统“自主招生”功能办理,核办流程同“毕业后跨省就学”。
第二十七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核办工作。
因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仍未收到学生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转学联系表》上盖章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学籍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不同学制跨省业务办理,应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原则上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休学申请表》),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将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休学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上传到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并在学籍系统中按休学流程办理。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复学申请表》),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将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复学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上传到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停课2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3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出国(出境)申请表》),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将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出国(出境)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上传至学籍系统中发起申请并核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办。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复学申请表》),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学籍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学生无故不到校超过1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无故不到校达到4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辍学”。学校要将学生基本情况、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过程等在学籍系统做好记录,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利用学籍系统进行辍学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不利用学籍系统及时、如实记录学生辍学情况者,出现任何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承担相应义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并通过学籍系统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
第三十七条 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协调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第四章  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九条 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因缓学、辍学、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者,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学业证明(见附件6)。
第四十一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颁发。学校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须加盖校印和校长印章,并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方为有效。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发放办法按当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学生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出具学习经历证明(见附件7)。
第四十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业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学籍管理员培训机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学籍管理员每学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落实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及人员,为学籍管理配备专用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移动硬盘、学籍档案保管等设施设备,支持学籍管理员培训、技术服务支持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八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员须每周至少2次登录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络畅通。
第四十九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核查1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做好学籍系统管理的技术维护工作,确保学籍信息安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举报、通报制度和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工作机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向社会公开学籍管理投诉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通过社会监督提高学籍系统应用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
2.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
3.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
4.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复学申请表
5.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6.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证明
7.大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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