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管理
1、分级审批。今后凡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 校,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 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准入。坚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专家评估组,负责全面审核申请办学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内设机 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归口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教学、学籍、师资、教育统计、德育、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常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招生管理
4、实行广告备案制,杜绝虚假宣传。民办学校发布广告或简章等的内容、发布媒体及相关材料须送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
5、禁止有偿招生,杜绝擅自扩招。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有偿招生,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三、教育教学管理
6、课程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擅自删减、增加课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认真履行办学章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7、教职员工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要求组织教职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8、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的相关情况。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须按《大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 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民办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9、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明确举办者、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有完好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四、财务管理
10、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审计。民办学校要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财务,并按照要求如实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1、收退费须公示,使用规定票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在学校明显的位置予以公示。要严格执行收退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票据。
12、严禁非法集资,规范资金使用。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 或跨学程收费。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办学投入,不得将学校的设备和资金挪作他用,也不得将办学场所改作他用。
五、其他
13、对违反上述管理暂行办法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