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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大教〔2017〕15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29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七)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八)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以及办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

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偏远农村、海岛等人口较少的地区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面积标准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三)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举办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2.培训课程应为计时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此类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向接受教育的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课程和提供食宿。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办学思想端正。申请人举办民办学校应明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联合办学协议变更的规则和程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布局。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拟设学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等因素,引导举办者合理设置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校舍如为非自有校舍,租赁或无偿使用期限应不低于3年。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办学,不得租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食堂等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存续期间,必须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学校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名称。

(一)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学校(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名称格式如下:

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市+字号+办学层次(职业高级中学、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小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市+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字号+办学层次(初级中学、小学)”;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市+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字号+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二)营利性民办教育学校名称格式如下:

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市+字号+办学层次(职业高级中学、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市+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字号+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民办学校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民办中小学、职业高中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新任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具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全日制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外籍教师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可以在注册地址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教学点。教学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办学活动、法律责任等均由申请设立教学点的非学历教育学校负责。申请跨区办学须按新设立学校标准和程序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设立教学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一年以上,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

2.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3.教学点须配备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负责人;

4.教学点应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

5.教学点内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设立教学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教学点申请报告;

2.办学许可证;

3.学校理(董)事会决议;

4.教学点场地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名称:

教学点的名称格式为“申请非学历教育学校全称+区域+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师生权益保障金,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用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筹设或正式设立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审批。

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办学场所证明材料:场所权属、租赁、消防手续、食堂卫生和房屋安全等相关资料。校舍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交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的,提交无偿使用证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申办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办理相关设立手续后,应当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五章 变更程序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是指一个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决策机构决议;

(三)财务清算报告;

(四)办学评估报告;

(五)分立后各学校章程;

(六)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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