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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减半征收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新园区同类建设项目; 2.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低于市标准且不高于当地平均商品房价10%的原则确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已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或少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的,按原各种专项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收费标准予以补缴。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由各级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