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婚育收养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办事程序: 1、申请;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申报材料: 【1】 收养登记申请书空表及样表【下载】 【材料描述】: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2、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均收入住房情况、现实表现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协议; 5、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材料描述】: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材料描述】: 《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需要两者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子女,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材料描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 4、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申请收养子女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决定机构: 民政局 受理机构: 民政局审批办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禁止性要求: 1、有子女;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时限: 30天(工作日) 申请接收: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1号窗口 进程查询: http://xzfw.dl.gov.cn/fgw/ggfw/index.jhtml 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 0411-65850285 投诉电话: 0411-12345 办理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1号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