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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我市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大人社发〔201371号)、《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372, 以下简称《选聘办法》)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大委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核准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政策,严肃选聘纪律,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计划应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实施;区市县及先导区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计划应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和岗位匹配的原则;

(二)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三)统筹兼顾,保证急需,重点确保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类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

第五条 事业单位选聘的急需短缺人才,5年内不得以事业单位身份聘用到其它事业单位,且原则上仅限在大连市区域内流动。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选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选聘范围。高层次人才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系统的、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研究员、教授、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以及在科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专业技术人才。

高层次人才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中有关“高层次人才”的标准来界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选聘条件。选聘的高层次人才须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对于选聘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选聘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限制。

对于选聘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家属,可适当放宽《选聘办法》中有关事业单位间选聘一般岗位人员有关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相关部门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

第三章  急需短缺人才选聘

第九条 急需短缺人才选聘的范围。急需短缺人才是指我市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而又相对短缺或用人单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难以满足单位用人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急需短缺人才范围:列入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非常紧缺”层次,且事业单位急需的重点学科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事业单位连续两次公开招聘均未形成报名比例、无法满足特殊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急需短缺人才选聘的条件。事业单位选聘列入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非常紧缺”层次,且事业单位急需的重点学科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一般须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包含50周岁),其中对于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取得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适当放宽到不超过55周岁(包含55周岁)。

事业单位选聘通过事业单位连续两次公开招聘均未形成报名比例、无法满足特殊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应设定不低于公开招聘时发布的岗位招聘条件。

第四章  选聘程序与待遇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区、市直各部门根据用人需求于每年第一、三季度申报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计划;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选聘计划进行核准;

(三)核准后的选聘计划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聘计划年度内有效;

(四)各地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公开发布的选聘计划开展事业单位选聘工作;

(五)市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各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选聘的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符合《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大委发〔20158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要求,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大连市人才引进政策”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编制数额和岗位职数限额内选聘高层次人才,对于超出岗位职数限额的,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职数高岗低借、特设岗位等方法解决。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数额和岗位职数限额内选聘急需短缺人才。

对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选聘实施办法(试行)》选聘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选聘办法》等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选聘纪律,对违反选聘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予以追究责任,确保人才选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51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4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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