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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如何办理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服务服务指南名称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大连市申请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0项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1项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受理机构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批办 决定机构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申请复制的电子出版物为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 2、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3、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包括:非卖品名称、使用目的、制作和主要内容、来源(自制、引用及引用来源)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发送对象和范围、受委托复制企业名称、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 2、申请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申请复制计算机软件的必须提供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的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办公室“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3、样品一份(如设备有特殊技术要求,须提供相关的播放设备); 4、委托复制合同书; 5、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核对原件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申请接收 联系人:李祥 联系电话:0411-65850315 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1号窗口。 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收件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 2、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经审批办主任审核批准后,发给复制委托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送达 在承诺时限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411-65850315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11-12345 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4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411-6585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