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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大连地区如何办理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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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指南名称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设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第二十一项(二)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受理机构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批办

决定机构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或市场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申请人可填写并提交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登记表》);

  3、企业章程(申请人需提交公司拟设立企业的《公司章程》文本);

  4、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申请人提交已经取得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了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注册资金数额为准,不需要提供资金证明。如果《营业执照》上未载明注册资金,申请人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并以验资报告载明的注册资金为准);

  5、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如系个人所有,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如系租用,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交购置、添设、安装计算机硬件和图书发行业务管理软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以及所制定的计算机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接收

  联系人:李祥      联系电话:0411-65850315   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1号窗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文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1)材料齐全,出具书面受理凭证;(2)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3)不具备申请条件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单位申请许可事项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检查材料实质要件是否符合规定;

  3、2人以上组织现场勘查;

  4、经审批办主任批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5、审查合格后,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结果送达

  在承诺时限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411-65850315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11-12345

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4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411-658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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