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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2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 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5 联办机构 5.1 跨部门联办 否 5.2 跨层级联办 否 6 办理限制 无 7 办理时限 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8 受理条件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2.1 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8.2.2 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8.2.3 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8.2.4 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8.2.5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8.2.6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8.2.7 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8.2.8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8.2.9 前款第8.2.5、8.2.8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3.1 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8.3.2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8.3.3 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8.3.4 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8.3.5 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8.4.1 未使用中文的; 8.4.2 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8.4.3 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8.4.4 文件未打印的; 8.4.5 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8.4.6 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8.4.7 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9 申请材料 9.1 《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一式两份; 9.2 《说明书》一式两份; 9.3 《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以上文件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填报。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文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鼓励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 10.2 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0.3 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10.4 实质审查: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10.5 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11 办理结果 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15或20年。 12 结果送达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可邮寄或自取,同时在《农业植物新保护公报》、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上进行发布。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停征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