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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高管如何任职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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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信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以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分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所在机构任职资格申请书,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负债情况、诚信受规及履职尽责、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进行承诺,并提供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由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一)项目名称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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