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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如何核准前审后批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一)项目名称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1.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受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1)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3)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4)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四)决定机构 1.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 (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1)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3)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4)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十)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四、审批结果 五、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六、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七、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保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8148 八、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大楼西门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保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9113进行监督投诉。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保监会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大楼西门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保监会网站 银保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保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保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8148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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