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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如何筹建设立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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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6.发起人协议书;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

11.净资产确认书;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报告;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不良资产置换及弥补净资产缺口相关材料;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

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1.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2.法律意见书;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战略发展规划;

17.拟开办业务范围中如有须经行政许可的业务,须提供有关批复文件,如贷记卡、外汇业务等;

18.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9.如存在政府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资产变现证明;

20.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2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分行、专营机构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设立分行、专营机构的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银监会同意设立分行、专营机构备案通知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设立专营机构的,还应提供:

1.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2.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在营运资金、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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