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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如何办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一)项目名称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4.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应有利于中资商业银行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拥有的席位等情况做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做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近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不代持股份的声明。 11.境外金融机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时,需提供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经银行确认的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12.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