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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金融机构及代表处如何筹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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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一)项目名称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表。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

(一)项目名称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名称符合工商管理部门和银监会的规范性要求。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 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只须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和9。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

(一)项目名称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机构符合终止营业或关闭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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