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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筹建设立变更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筹建 (一)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 5.申请人最近3年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
(一)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营运资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正式员工情况表。 7.各项管理制度。 8.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考试、考核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 (一)项目名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受理机构为银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的受理机构为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决定机构为银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的决定机构为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名称符合工商管理部门和银监会的规范性要求。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一)项目名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三)受理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受理机构为银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受理机构为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以及财务公司由于所属企业集团被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决定机构为银监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2.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 3.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4.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法定代表处出具的声明或承诺。 5.出资人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人员的背景情况、拟担任的职务和职责。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企业集团被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构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一)项目名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受理机构为银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受理机构为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决定机构为银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如不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定机构为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如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