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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如何筹建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及其他出资人符合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协议复印件。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6.出资人基本情况。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资本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集体审查、考试、考核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 (一)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 (三)受理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 5.申请人最近3年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 (一)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营运资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正式员工情况表。 7.各项管理制度。 8.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考试、考核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 (一)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三)受理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条件。 |